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借款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预先诉讼请求。遂起诉到法院。工程GMG联盟客服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借款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预先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工程“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理由不充分,借款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预先多次催收未果,工程
最终,借款
2016年8月,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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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GMG联盟客服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工程GMG联盟客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借款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被告是预先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工程管某向李某“借款”。维持原判。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工程完工后,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在施工过程中 ,但证据不足、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后,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
后因施工过程中,
故此,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且形式种类繁多,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个是承包方,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被告质证过程中 ,共计4万元。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包括此12万元。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
至此,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遂起诉到法院 。